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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天门市某幼儿园在合作协议终止后未经许可,在学校经营及招生宣传中擅自使用华中师范大学字样,使公众误以为其与华中师范大学存在特定联系,经多次书面函告仍未停止侵权。
2022年12月,法院审理认定该幼儿园主观上明显有利用华中师范大学在教育领域及相关公众心目中良好的品牌形象及声誉,有搭便车的故意,其行为侵犯了华中师范大学注册商标专用权。依法判决被告停止侵犯华中师范大学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清除其招生宣传中、营业场所内含有“华中师范大学”的文字标识;并赔偿华中师范大学经济损失及为制止侵权支出的合理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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