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汉某教育科技有限公司及武汉市黄陂区盘龙城某幼儿园在经营宣传过程中未经授权擅自使用“华中师范大学”字样,自行以“华中师范大学”冠名,并宣称获取授权等使公众误以为与我校有特定联系,通过虚假宣传欺骗、误导消费者,侵权行为猖獗。
2022年2月,法院认定两被告构成商标侵权,武汉某教育科技有限公司还存在不正当竞争行为,应承担相应民事责任。并依法判决被告停止对华中师范大学商标专用权的侵害及不正当竞争行为,停止使用及授权他人使用“华中师范大学”标识相同或类似的标识,删除网站中包括“华中师范大学”的误导性宣传;同时,两被告连带赔偿华中师范大学经济损失、维权合理支出及案件受理费用。
作为我校维权打假第一案,该案的胜诉有力打击了合作办学领域的冒名侵权行为。后续我校将继续加强对校名校誉等知识产权的保护,对任何时期、任何形式损害我校品牌声誉的行为坚决予以打击,全力维护华中师范大学合作办学品牌。